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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科非脱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成人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成人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按照国家、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与材料,按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入学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省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审。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营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因病或其他正当事由当年无法入学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在入学前(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者,不受此时间限制)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获准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当年12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据实编入相应的专业和班级,依规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十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请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不能参加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在校最长年限

第十一条 我校非脱产教育高起专专业学习学制一般为三年,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为五年。参军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年限不计入学习年限内。正常学制计算起止时间依据为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非脱产教育高起专专业教学计划,起始时间为新生入学报到日期,截止时间为毕(结)业证书印发日期。

第四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含毕业环节)的考核,并通过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汇总单,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课总评成绩为100分,其中平时考勤为20%(包括学生出勤作业、实践等)、平时作业为30%(含学习表现5%)、课程期末考试成绩50%。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期末考试原则上应为闭卷考试。

第十四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疑义,可在该课程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内向学校书面提出申请复核,逾期不再受理成绩复查。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补考成绩也是占课程成绩的50%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必须事先向办学单位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未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成绩不予记载,由此造成不能按时完成学业,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论处,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缺考者如需参加补考,须向学校提出申请,批准后,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籍处理时以零分计,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或旷考,不得进行正常重考。毕业前经教育表现良好,经本人申请、办学单位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补考仍不及格的,毕业前经教育表现良好,经本人申请、办学单位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在课程学习中无故缺课数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数的三分之一时,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通过重修获得成绩。但学生如因生育、生病、因公出差和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学习的(需提供相关证明),事先或事后(两周内)向班主任递交书面请假,获得批准的不属于“无故缺课”。因故缺课的课程内容学生应当自学。因故缺课较多的学生,任课教师在平时成绩中扣除一定的成绩。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健康原因,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工作原因,由学生所在单位提供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

3.其他特殊原因。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该学年按休学计算。休学期满,因故不能按时复学者,经批准可再休学一年,休学最高年限为两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休学申请表》,并同时提交相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只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期满前1月提出复学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复学,并编入相应的专业和班级继续学习。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停办,按照本规定第六章有关转专业的规定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或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后按新班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休学前已经通过的课程考核成绩,复学后允许免修免考。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者;

2.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3.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5.考试舞弊受到退学处理者;

6.未经批准连续6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8.按本规定处理的学生,是属于学籍处理,不属于一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人申请退学者,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校办理。其他原因退学的学生,由班主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并在继续教育学院官网公示、公布。

第三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因工作、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本校或本专业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1.学校在专业生源不足无法成班的情况下,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2.学生只可在入学的第一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之后不再办理转专业事宜。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转专业:

1.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4.类别不同的专业的(入学招生考试科目不同);

5.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6.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要求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办学单位提出申请,由本人在平台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明,经审核批准是否同意转出;

2.接收的办学单位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审核,批准接收名单,并由办学单位领导签字,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3.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被批准转专业的,不得申请转回。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应当完成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方能毕业;

(二)转专业前已修习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若其学分数与要求高于转入专业或者相同,可以相抵不必重修;若其学分数与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应当重修,但可以申请免听。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转学材料(存档)包括:

1、填写《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四份);

2、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转出学校提供一式三份,加盖继续教育学院公章);

3、在校期间学生成绩及转学理由的有关证明(加盖学籍管理部门的印章);

4、学生参加全国成人高考时的报名材料。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三)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近专业和年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无正当转学理由的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

 

第七章  考勤

第三十六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上课、考试、设计、实验、实习和其它集体活动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面授的考勤由办学单位负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督查,任课教师负责教学活动的考勤记录。

第三十九条 除获准免修、免听的课程外,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1.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面授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2.课程缺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等)、缺做实验次数达到该课程总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允许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回校参加补考,成绩合格,修满全部学分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若学生申请结业,由学校核准后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允许学生回校申请换证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全部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申请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再安排换证考试。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明,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十四条 学校对思想进步、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

十五条 对违反学生守则和有关规定的学生,根据《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十六条 学生可以按照《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十章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

                                                             2025年4月2日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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